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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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

法定性——财政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必须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予以变更。同时财政权利多表现为财政职权,职权与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故权利不能随意放弃。财政义务一般也应由义务主体来承担不能随便转移。

非对等性——多为单务法律关系。

国家意志性——财政权利和义务的设定由国家意志来决定,一般不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财政权利和财政义务

权利———财政主体在财政活动中,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要求对方主体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财政主体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主要有财政立法权、预算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减免权、国债发行管理权、资金分配权、财政监督权。

义务———主体在国家财政活动中,为对方财政权利的实现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财政义务与财政法律责任紧密联系。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依法纳税、依法接受财政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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