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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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监督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财政监督法所确定的、贯穿于财政监督整个过程的行为规则。这些原则有:

(一)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保证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财政监督应坚持促进与制约,服务与干预相结合,做到监督中有服务,以监督带促进。财政监督的目的说到底是为社会再生产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忽视财政监督的服务、促进功能,为监督而监督,把支持、帮助生产置之度外,这种溲有服务的监督是溲有活力的,不仅不能促进,反而可能制约社会再生产的发展。

(二)预防与堵漏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主义财政监督中,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堵漏相结合的原则。所谓预防就是指通过预测和计划控制执行财经法纪、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措施,以防止比例失调、收支虚假、财政资金浪费的监督形式;所谓堵漏就是检查失误、制止浪费、挽回损失、及时发现和堵塞财政收支中存在的漏洞的监督形式。在预防与堵漏原则中,预防是主要的,它可以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避免给国家财政资金带来损失。但由于各种原因,财政活动中的漏洞又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还要及时发现、堵塞漏洞,使财政监督真正成为防止大小浪歌、维护国家财政收支任务的实现的有力武器。

(三)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在财政监督活动中,对模范执行国家财政法律、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奖勋,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财政法给予必要的制裁,做到赏罚分明。贯彻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既可以提高被监督单位、个人自觉、模范执行国家财政法律和财经纪律的积极性,又可以制裁违反财政法律、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从而使财政监督落到实处。

(四)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监督是指财政监督机关结合国家预算、企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国家税收、行政事业财务、国家预算外资金等国家财政业务所进行的监督。专业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体,整个监督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监督的水平高低和质量的好坏。社会监督是指包括国家审计监督、群众性监督、财务法纪监督等形式的监督。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构成了我国财政监督的整体,两种形式的监督不可偏废。只有在强调专业监督的重要性的同时,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这样才能使专业监督更加富有成效,只有在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抓好专业监督,这样才能使社会监督更加准确及时,更加规范。

(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在财政监督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指国家制定颁布的财政法律制度,包括预算法、税法、会计法基本建设投资法、成本法等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财政监督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是指在财政监督中,只要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就必须严格执行,敞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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