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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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是证据的缘故。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由於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有许多困难,甚至无法举证。这就难免会出现诉讼事实客观存在,却因举证困难无法证实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还有一些当事人,由於其作出的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举证不能,例如录音未经对方许可,使录音丧失证据效力。

二是时效的缘故。相当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不甚了解,诉讼后才知已过时效,於是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撤诉,要么败诉;不了解一些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而耽误起诉;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没有注意保留证明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应证据。

三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风)而难以实现。

四是对方当事人的缘故。一方当事人如果缺乏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的了解和调查,而盲目与对方进行经济交往,则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带到诉讼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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