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能力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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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能力的内涵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者,要想亲自参加行政诉讼,还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必须以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资格得到司法保护的人,当然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亲自从事诉讼活动。但是有诉讼权利资格的人,出于法定的客观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就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制度,就是为没有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以实现其诉讼权利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和法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对公民而言,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能够亲自参加诉讼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除此以外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从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法律限制或禁止他们亲自参加诉讼。同时,法律为他们规定了法定代理制度,让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同时具有一般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们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诉讼活动就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活动,对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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