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法律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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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法律行为的性质

“表见”一词并非本文独创,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对于它在私法制度巾的界定做出了大量的且富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并且得出了相天的结论,使得本文的研究有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文献参考。总体而言,对于“表见”的理论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存在三种基本观点,分别认为“表见”是一种权利、责任或行为。

1.权利说

从权利的角度对表见法律行为作了定位,认为表见法律行为不过是一种权利的表象。权利表象仅是一种幻象,是由于对事实的观察所导致的,它使人将某一法律状况和特定事实状况相联系。权利表象所表彰的权利称为表见权利。概言之,表见权利存在以下规定性:

(1)表见权利是由权利表象所表彰的权利,是形式化的产物;

(2)表见权利缺少实体法的依据,或者说不考虑实体法的一般规定;

(3)表见权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4)表见权利必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真实权利人、表见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它反映的主要是后二者之间的关系。

2.责任说

责任说的学者从责任的角度对表见法律行为的性质提出了看法。例如德国学者认为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并且把它归结为信赖利益保护的范畴之中。指出对信赖的保护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常常发生表意人要受他的意思表示中并非他所愿望的内容所拘束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合理性在于“表意人应对可归责于己的意思表示意义负责”,只要表意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某种为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他就应该对他的行为在意思表示的这种含义上负责,也应该在该意思表示的这种含义上负责,也应该在该意思表示在其接受人所理解的含义上对相对人(接受人)负责。在另外一种情形下,法律还保护这样一种信赖,“即对于那种在难常情况下由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有效的拘束或授权(如意定代理)的发生或存续的信赖,这种信赖的根据并不是或不仅仅是某项可归责的意思表示,其所根据的只是由其他方式产生的、存在某种相应的权利状态的表象。”“对于这个应了_保护的人,有关的法律后果视为已经发生或者继续存在。因而他就‘处于与他所认为的情况相符的地位。’这足一种权利表见责任,是一种扩大了的责任,是对法律行为交往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这不是法律行为理论范围内的信赖责任,而足把法律行为责任扩大了的范围内的信赖责任。”

3.行为说

行为说的涵义可以从法国学名的论证中得到答案,他们认为表见行为乃足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赋予行为表象以一定的效力,使“表见”(可见的)事实状况优于法律真实。如当事人双方在公丌地签订一项协议之后,又以另一秘密的协议将之解除、交更或转移其法律效果。当事人公开的行为即表见行为(或称假装行为)。在法国,表见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构行为;(2)隐藏行为;(3)通过中介人使无订约资格的人获得利益的行为。

但是,法国学者所认为的“表见行为”除了包括多方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双方法律行为,而本文中所论的“表见法律行为”则专指一类三方当.事人的行为,所以它不完全等同与本文的“表见法律行为”,其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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