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权是选举的基本要素

浏览

罢免权是选举的基本要素

选举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基本的内容。罢免权即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资格的权力。罢免实质是选民掌握决定代表(公仆)政治命运的权力,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

现实生活中,选举时选民时有被候选人“热情”的承诺或组织的优秀介绍所模糊,而未能真正认识候选人,“不了解他们特点、优缺点,不了解他们的成功和失败”(列宁言),甚至连其是何方神仙也不清楚,如有一调查:被调查党员“知道”本选区党代表是谁的42.53%;不知道(包括没听说过)占52.7%(彭建军、毛政相:《构建党代表履职机制切实推进党内和谐建设》,《中国共产党》2009.10.)。投票后,如果代表(官员)的表现令选民失望或不满,或代表(官员)唯我是从、独断专行不代表不反映选举人(选民)的意志,经批评未能改正,必须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不代表(选民)意志、不称职、失职或无能力的代表(官员)。

如果选民(人民)只有选举的权利而没有罢免的权力,或者选举及罢免的权利都受到诸多的(无理的)限制约束,这样的民主权利是不完全的民主权利,是残缺的权利。邓小平早说过:“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