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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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界定

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上分析,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而这些特点是一般的权利所不具备的。

(一)纯粹经济利益的独立性

《瑞典赔偿法》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该条规定指出了纯经济损失独立性的特点,即是一种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均没有关系的损失,它不依附于人身、财产损害,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概括来说,首先,加害人行为并非直接施加于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的人身或物。其次,加害行为也并未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的人身或物的完整性受损,所导致的只是一种经济利益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行为人加害之结果间,亦无相当紧密之关联性,由此亦足证明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独立性。纯粹经济损失蕴含之经济利益,即纯粹经济利益本身亦不同于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自然是具有独立性。

(二)纯粹经济利益的低位阶性

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体系来说,依据重要性排列,人身权保护优先,所有权保护次之;财富(经济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条件下受保护。纯粹经济损失被视为一种从属于物权利益或其他财产权或准财产权利益的利益。以德国法为例,德国宪法认为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财产权次之,在这些利益阶梯的最低层是经济福利上的利益,对它们的侵犯造成纯粹经济上损失。简言之,在法益价值序列中,纯粹经济上利益是一种次于人身或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客体)的利益。即作为一种不同于所有权和人身权的经济利益,在保护程度上,要低于权利。

(三)纯粹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

依照法力说,权利与法益的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视之。就“特定利益之享有”而言,纯粹经济利益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益都是一种利益,唯就范围上而言,财产权利之利益似乎较纯粹经济利益之利益的范围更加清晰,内涵外延更加明确,且不至于漫无边界。

(四)纯粹经济利益的间接保护性

从裁判方法角度考量,权利由于范围明确,因此在裁判时可以直接引用法条,运用规则来解决问题;而利益由于其范围比较模糊,因此在适用时常要运用利益衡量、用一般条款、原则加以保护。这点也印证了纯粹经济损失司法保护的犹豫和艰难。就“法律上之力”而言,财产权利上之“法律上之力”相对于纯粹经济利益法上之“法律上之力”更强一些,更全面一些。并且,权利一般来说都兼具法律正面规范与反面救济之特征;而法益一般则处于隐而不发的状态,它隐藏在成文法背后,人们只能在观念中感受到它的存在。它体现了法律对纯粹经济利益的消极承认,一方面肯定其合法性,他方面则提供相对薄弱之保护。也就是说,对纯粹经济利益法律往往持有反面救济的态度,往往不对其内涵、外延做正面规范,保护力度也较弱。

综合以上纯粹经济利益具有独立性、低位阶性、不确定性和保护的间接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恰是法益所具备的特征。纯粹经济利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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