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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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类型:

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②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只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无论哪一种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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