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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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之限制

既得权之效力,以取得权利地国法律所赋予为限,前已言之矣。但其行使,又往往受下列之限制:

1.既得权之行使有背于法庭地国之正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有损于其人民之利益时。

例如,甲国法律认兄妹结婚为有效,而乙国则认为其有碍风化而禁止。今有兄子妹丑在甲国结婚后,丑往乙国根据其在甲国既得之婚权向该国法院提起夫妇同居之诉,乙国法院将以其违反本国风化予以保护而驳回之。

2.既得权之含有惩罚性质者。

例如,大多美国法庭,认侵权行为之赔偿金,显然超过其实际损害者,为含有刑罚性质,故此种权利,虽依侵权行为地法为有效,仍不得承认之。

3.无相同制度执行既得权时。

例如甲国法律,规定动产不能为抵押标的,则凡依他国法律取得之动产抵押权,不得在甲国主张其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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