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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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特点

开庭审理有如下特点:

(1)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主持,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开庭审理首先要有一定的场所作为审判法庭。审判法庭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可以利用别的场所作为临时审判法庭。法庭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予以安排和布置。为了保证审理活动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开庭审理应按照一定的步骤和顺序进行。

(2)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开庭审理中,除合议庭成员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照合议庭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澄清事实,明确责任,便于合议庭进行正确裁判。合议庭或其成员分别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属于开庭审理。

(3)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是被动地接受合议庭的询问、调查,开庭审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帮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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