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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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妨害公务罪在理论上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但是,由于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大致可眦归为轻罪范畴。因此,对于在实践中未完成形态的妨害公务行为,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币以犯罪论处为宜。

(二)罪数形态认定

妨害公务罪与其他阻碍特定的国家机关_二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常常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如妨害公务罪与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等。对此,一般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其他相关犯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方法导致的伤亡后果常常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对此,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依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为了完成其他犯罪,妨害公务行为常常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这样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按照《刑法》的规定,有的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有的则只以重罪论处,如《刑法》第318条和第321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榆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围(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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