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官司的产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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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官司的产生背景

其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基本前提。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新了人们的观念,人们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就自然而然地学会运用各种理论、法律、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增多,利益交叉,从而发生纠纷的机会就相应增加。

其二,法制环境的改变,全民意识的增强。各种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据,因而公民对新闻报道不再是无条件的被动接受,而开始尝试着以法律的眼光审视。在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有意无意侵犯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诉讼的出现和增多,可以说是民主法治化进程中m现的必然的、正常的现象。

其三,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对称。法律法规的缺失表现在,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新闻界在应诉时,只能援引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笼统的条文给判决的自由裁定留了很大空间,易被一些批评者钻了空子,从而使得正常的舆论监督陷于困境。法律法规的不对称表现在,目前,“媒介官司”主要涉及到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是将媒介官司放到民法这个范畴来解决,而且是将新闻单位的主体资格作为自然人来处理。而对于媒介行使自己的权利、媒介的权利特征、媒介的特殊要求和豁免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没有规定。这就需要法律给媒介赋予地位和硬度空间。

其四,“传媒公民”的媒介素养缺失。“传媒公民”是指所有从事传播新闻和信息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观“媒介官司”起因,“传媒公民”自身素质低下难辞其咎。过去,媒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很多媒介包括“传媒公民”把自己视为某种行政级别、行政力量的化身,他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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