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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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保障

国家是人们结成的政治共同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义务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必要而合乎本质的规制,其中也包括对个人劳动权的有关方面加以限制。

国家在对劳动权进行限制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实质正当性,如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儿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禁止某些职业的从事或限制营业的对象,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实行资格限制,禁止违背人道的工作等。为此,各国采取的基本措施有:

1.规定劳动时间,普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限制加班加点,目的在于避免长时间的劳动可能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早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就规定,童工每天工作不超过12小时,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9时之间;1847年的修正工厂法规定,女工及18岁以下儿童每天工作不超过10小时。此后,各国逐步地通过立法将对工作时间的限制由妇女、童工扩大适用于成年的男子。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每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出这一时间的均为加班加点,不仅要付给多于正常工作时间一定数额之上的报酬,而且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时间总量。

2.保障劳动者能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为此,澳大利亚新西兰最早颁布最低工资法之后,日、英、法、美、挪威、阿根廷加拿大、瑞士等国纷纷加以仿效。另一方面,各国法律也普遍要求,最低的工资标准应随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劳动者所取得劳动报酬不发生实际上的减少。

3.规定了劳动条件。现代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复杂的程度也在日益提高,劳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维护需要一定条件的保障。这些条件涉及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及对危险或危害的预防等诸多方面。

4.建立并实行集体合同和团体交涉制度。劳动者通过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来维护自身利益;当劳动双方发生争议,特别是资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团体(主要是工会)与雇佣者进行交涉,借助于集体的力量来弥补个人力量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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