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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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历史发展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有其历史发展过程的。在奴隶社会,和奴隶主土地所有制相联系,存在着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即奴隶和奴隶主阶级。奴隶主依靠对奴隶进行敲骨吸髓的压榨,过着极端奢侈的寄生生活;而创造社会财富的广大奴隶却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奴隶主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任意打骂、买卖和屠杀。奴隶主生前压榨奴隶,死后还要用大量的奴隶殉葬。因此,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不享有任何权利。对他们来说,劳动是其应当五条件履行的、绝对的义务,其劳动成果也无偿地由奴隶主占有。由此可见,在奴隶社会,奴隶根本就无劳动权可言,他们有的只是漫漫无期的劳役和非人的生活。

封建社会,网大对立的基奉阶级已不再是奴隶主和奴隶,而是封建地主和农民。封建地主虽然不象奴隶主占有奴隶那样直接占有农民,但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依然存在,他们如果不租种封建地主的土地,将无法生存下去。因此,在封建社会,农民仍然没有摆脱封建地主对其的人身控制。另外,由于封建社会实行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再加上地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的剥削,这些使得劳动权对封建社会的农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及。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的提出,始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最早由奥地利法学家门革尔提出。门单尔主张劳动者的劳动全收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失业是其不可避免的必然产物。由于大量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劳动者的劳动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生存权受到严重的威胁,为了争取生存的权利,无产阶级一直把争得劳动权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奋斗目标。综观世界工人运动史,无产阶级争取劳动权的斗争始终占着极其重要的位置。早在19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就提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曾提出过“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1848年2月革命时,法国无产阶级迫使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布了《为全体市民提供劳动机会的宣言》承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但这只是一种虚伪的保证。不过,即使是这种虚伪的保证,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也随着二月革命的失败而被取消。在资本主义国家,最早规定劳动权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的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1933年希特勒上台以后,《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各国无产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承认公民的劳动权。如1946年法国宪法的序言(这个序言以后为1958年的法国宪法所接受),1947年意大利共和宪法第35条,1945年西班牙共和国宪法第24条,1946年日本宪法第27条和1947年瑞士宪法第3l条都有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抽象的、宣言式的条文,没有实际内容,但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是无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制度自身的原因,即使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公民要实现其劳动权是相当困难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山。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近几十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在减少失业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努力,个别国家的失业率已降至很低水平。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工资只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即使工人获得了工作,他也不能获得与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因而这种劳动权是不全面的。再则,失业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无时无刻不威胁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一天,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靠资本主义国家自身是无法消灭失业的,要消灭失业,使公民的劳动权真正得到实现,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

公民的劳动权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一方面,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为国家统一调配劳动力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消灭了产生失业现象的政治经济根源,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实现其劳动权创造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保证了每一个公民享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新旧中国的对比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统治,战祸频仍,经济衰败,国民经济走向总崩溃,民族工商业大量倒闭。到19481年初,天津工厂倒闭了70%—80%,广东400余家工厂只剩下不足100家,上海工厂倒闭更为严重,剩下的3000余家工厂的开工率不足平时的20%、工商业大量倒闭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人职员的大量失业。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中国失业人口已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总数的60%。可见,在旧中国,且不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其后,随着全国人口以每年l400多万的数量增加,党和政府始终不遗余力地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国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保证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的增加,不断地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我们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权才能真正地实现,并有了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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