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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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钱债权。它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4条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票据权利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的权利。它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与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前者如空白票据补充权、更改权、涂销权等,后者如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丧失救济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有学者将它称为“辅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都是因票据而发生的权利,都由票据法加以规定,但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为了便于区别,通常又把票据权利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产生的依据不同。票据权利产生的依据是票据行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属票据固有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乃是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权利,因而不是票据固有的权利,可以离开票据而存在。但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须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这个方面看,票据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基础。

二是目的不同。票据权利以直接获取一定的票据金额为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不以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票据权利的正常行使,使票据权利人能顺利地实现其票据权利,以及票据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时使持票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还在于保证票据债务人因其他票据关系人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表现在票据上,须凭票据才能行使,行使该权利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不表现在票据上,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不以提示票据作为必要条件。有关的票据关系人不提示票据或者不占有票据,也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相对的义务人不得以其不提示票据或者不占有票据而拒绝履行其义务。当然,行使该权利不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不可分离。票据关系的内容一方面表现为票据权利,一方面表现为票据义务。票据义务一般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义务,与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相对应。票据义务分为一次义务与二次义务。一次义务又称为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二次义务又称为从义务或偿还义务,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票据上所有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与法定必要费用的义务。实际上,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均基于票据行为产生,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票据法往往单从权利方面立论。

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②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③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保全的行为主要有:①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的行为;②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③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①正确付款;②清偿追索;③票据时效届满;④保全手续欠缺;⑤除权判决;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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