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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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债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都会产生返还请求权。如下两种情况:

(一)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被认为是自然债务的一种。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自然债务属于不完全债权,一般在请求力或者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债被认为欠缺请求效力。如侄女抚养叔父之债。

(二)给付未到期债务

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未到期。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动给付债务,使债权债务消灭。在债务消灭后,债务人主张归还了未到期债务,请求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给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就本金部分,不论债务人是否提前归还债务,本金部分始终要归还给债权人,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存在获利,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关于利息部分,表面上看债务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获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该给付非无法律上原因,系债务人自愿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因债务提前给付,债权人并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给债权人带来提前保管、保存债权的负担,故此种情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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