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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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的内容

(一)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

王泽鉴教授认为不法原因之“给付”应该理解为具有终局性的财货移转,其应是指“本于受损人的意思所为财产之给予,且当事人之给付目的,在使受领者终局保有此项财产给予。”笔者赞同王教授的观点,因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行为本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若法律支持尚未终局完成所有权变动的“给付”属于其所谓之给付而适用其处理方式即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无疑造成法律支持并推动了不法给付行为的实现,于理不合。

(二)不法原因给付中的“不法”

学界对“不法”的含义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包括违反强行法规的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法”仅指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包括违反强行法规的规定。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设立的意图在于通过让给付人不得返还其给付以减少不法原因给付现象的发生。显然,不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均为法律所不提倡或禁止之现象,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具体范围来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往往也都为公序良俗中的“公共秩序”内容的具体体现,把二者分开实为不妥。

(三)不法原因给付中的“原因”

对于“原因”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问订立合同的“理由”,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前者被称之为合同的“近因”,后者被称之为合同的“远因”。近因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合同的标的,而远因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

不法原因给付中的不法应属“远因”,即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在司法实务中,尽管标的的不法与动机的不法常常是同时存在的,如当事人之间约定毒品交易,其不仅标的(买卖行为)不法,且动机(获得毒品与进行非法交易牟取暴利)亦不法。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亦可能会出现行为标的合法但当事人动机不法的现象,如当事人为经营色情行业而租赁房屋。因此,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是相当必要的。

(四)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

基于不法主体的不同,对不法原因给付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一是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例如被绑架者家属向绑匪交付赎金,此种情形下给付人并无可责难性,通说认为给付人可请求返还。二是不法原因仅存于给付方。三是不法原因存于双方,对于后两种情况,通说认为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但各国立法例并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都认为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同时允许有若干例外情况。社会主义国家则一般认为给付人均不得请求返还,而对于受领人基于此所获利益,由国家进行没收、收缴。不过无论如何,有一点必须肯定,那就是不法原因给付的基本处理规则是: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行为,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一方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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