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性质。从立法上看,各国均未对保证期间作出定义,更没有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然而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对保证期间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
保证期间的意义与价值。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促使这种担保方式发挥社会经济作用,均对保证效力作一定的时间限
保证期间的概念。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没
保证期间的特点。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因此,保险人是说明义务的当然主体、法定履行主体。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可见,根据立法规定,保险人的说明内容为合同的格式条款和免除保险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相较于我国《合间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询问说明主义,《保险法》就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的是主动说明主义,即该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前提,系主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新修订的《保险法》未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前者以保险人的理解、自我感觉为判断标准,只要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将保险合同条款向投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原因分析。一、客观原因l、个人信用机制未建立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礼仪之邦,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孕育了优秀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然而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缺乏在我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危害。l、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不同程度地隐瞒或欺骗了保险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干扰消费者的选择,破坏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费者做出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甚至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新变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也不段出现新情况、新变化:1、误导主体多元化一是由个人行为向机构行为渗透。部分保险公司默许营销员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误导,甚至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l、虚假宣传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2、片面介绍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
信访权的使用原则。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应该奉行的带有普遍意义和抽象价值的指导思想,严格说来,这是现代法理的应然要求,不是现行法律的实然规定,但作为调整信访行为、规范信访权利的现
信访权的性质。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实体内容;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项信访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信访权都应该被看作是公民
信访的方式。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此类信访大到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等;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作了重点阐释,规定了代位权构成的实质性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