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的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二年"就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海商法》第266条有关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作了以下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
海事诉讼时效的分类。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一年海事诉讼时效的情形有: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2、海上拖航合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管辖中,只用了六个条文对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海事诉讼的原则与程序。海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2.平等与对等原则。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
海事诉讼的收案范围。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
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的区别。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都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一般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际执行,在当事人起
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之比较。海事请求保全所指向的对象亦是被请求人的财产,这与财产保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将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相等同,认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领域的财产保全,而事实上海事请
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货损通知书等;2、海事法院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裁决的问题及完善。总体上看,中国有关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是接近的。但是,在审查范围上完全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异议程序的现成规定,而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漏的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为保障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依法对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五种强制措施同样适用于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我国司法机关对涉外案件是否有刑事管辖权,是涉外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确定了我国的刑事专属管辖权,《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