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简言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0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原则作了规定。
涉外房地产民事诉讼。涉外房地产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及我国境外因素的房地产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房地产纠纷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遇有特殊情况,被告申请延长答辩期限的,是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涉外民事案件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
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发展。关于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较快。1923年,在国际联盟倡议下,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
涉外经济仲裁的概念。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活动。
涉外经济仲裁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
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一、法律适用原则1、依照国际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2、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3、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的法律适用。二、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民
涉外经济诉讼的特点。1、涉外经济审判所审理的案件都是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①主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一、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管辖:1、若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则可以由合同签订或者合
涉外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1、只有债权人主动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申请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仲裁机构提出后由仲裁机构转请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但人民法院无论在何种情形下,
涉外财产保全的特点。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
混合仲裁的解析。国际贸易纠纷通常既有事实性问题,又有技术性问题,为了获得仲裁的优势,而又充分体现法律依据,或者为了防止仲裁员对法律性问题的仲裁结果有失偏颇,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按法律判决的规则。
混合过错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虽是就合
混合过错的特征。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