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又离婚后,同无配们的前夫同居生活,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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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妇女李某同黄某于1989年6月,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交回了《结婚证》,领取了《离婚证》。同年10月,李某同农民方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她仍留恋同黄某的夫妻和家庭生活,且来往日益密切。这种情况亦被方某发现。1991年1月,李某要求同方某离婚。方某见妻子的心早不在自己这里了,就同她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李某就到前夫黄某家一同生活去了。黄、李二人都说他们复婚了。实际上黄、李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村里有人说李某犯法了,也有人说她没有犯法。

  [分析意见]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内,男女公民可以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的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或者离婚原则,依法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国家就保障公民行使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李某先是同黄某合法结婚,后又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她又同方某合法结婚,后又离婚。李某前后两次同两个男人的结婚、离婚,都是合法的,是她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权利,是无可非议的。关于李某在同方某离婚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与第一次离婚的前夫黄某同居生活,并向众人说他们又复婚了的行为,应认为是不合法的同居生活,是一种违法行为,按非法同居对待和处理。也就是,如果黄、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他们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对在此之前的不合法同居生活,给予批评教育,可不追究其他责任;如若经有关部门指出其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之后,仍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继续同居生活,则可由司法机关责令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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