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手续,男方女方各自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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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余某1983年1月同王某结婚,生一女孩,5岁多。夫妻和谐相处六年后,余某同丈夫分居。1990年春节期间,余某经人介绍认识樊某。樊某丧妻,有个一岁多的男孩,是搞运输业的万元户。樊某请余某当孩子的保姆,舍得在余某身上花钱,余某对樊某感到很满意。5月,樊某设宴请客举行婚礼,向众人表示樊某余某自愿结婚。王某听到余某已经又结婚,未加干预,于同年8月与通奸多年的有夫之妇夏某公开同居。夏某的丈夫对此无意告发,说“让她去吧”。王某对夏某说,“我们结婚了”。余某投书郑律师,询问如果没有人告发,她犯不犯重婚罪?还要不要同王某离婚?

  [分析意见]我国法律把重婚规定为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对重婚者,要按照刑法180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所谓重婚,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及自己虽无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余某王某是结婚多年的合法夫妻,虽有两年分居不过夫妻生活,但没有依法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余某同无配偶的樊某公开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樊某如果确实不知道余某有配偶,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明知余某有配偶且未离婚,则亦构成了重婚罪。王某是有配偶之人,同有夫之妇夏某将隐蔽的通奸公开化为夫妻关系,并向众人表示已经“结婚”,王某、夏某均已构成重婚罪。

  夏某的丈夫对妻子同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持无所谓态度,对夏、王重婚无意告发,是不对的。他应当从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从制止破坏夫妻关系、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的角度出发,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在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后,余某王某的夫妻关系,夏某同丈夫的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申请登记离婚,亦可由法院以调解方式或者判决离婚。各方在合法离婚后,仍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可以自由自主择偶和依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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