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的财物如何处理?

浏览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个月内领取;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1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