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节余部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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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列支。请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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