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满12万的个人已自主申报,未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还可以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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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领导7位,2006年在我单位共领取薪金1400000余万元,人均都超过12万元,我单位在发放薪金时只扣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今年年初我单位通知了各位领导必须按时进行自主申报,他们也确实自主申报并缴纳了其余个人所得税款98000元,但今年地税局在我单位检查时,发现我单位应扣未扣领导的个人所得税共计98000元,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我单位处以50%的罚款计49000元,他们的理由是纳税的自主申报并不能解除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请问地税局对我单位的处罚合法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贵单位支付职工薪金,必须履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职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自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义务。两者履行的不是同一个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一方已履行义务而豁免或减轻另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地方税务局对贵单位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希望贵单位吸取教训,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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