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发生推迟申报销售并在发现之前已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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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将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申报,比如将2006年1月份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到2006年4月份申报,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将所有发票销售申报。对该事项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但在发现之前企业已改正,也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进行进行处罚。如何处理盼明示?

  是否定性为偷税应从客观手段、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判断。本案例中纳税人主动及时更正,申报缴纳了税款,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进行处罚,但要加收滞纳金。但如在税务机关发现后或检查后补缴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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