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缴安置房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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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利用塌陷资金在该企业的原有土地进行建房,用于安置沉陷区居民。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国家,一部分来源于企业上级部门,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城镇搬迁居民。企业按房屋分配面积每平方米收取职工1000元房款(无合同、无产权)。请

  1、煤炭企业利用塌陷资金建房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如果房屋每平方米建造成本为1500元,收取职工的是1000元,收取职工的低于建造成本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市场价减去职工缴纳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1、分配无合同、无产权房产,属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销售不动产规定: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以房改价销售给职工的差价收益免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单位自建房屋的,按建造成本计算差价;属于外购房屋的,按购置价计算差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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