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因意外事故在没有计提完折旧的情况下就已报废,这部分损失可否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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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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