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优惠政策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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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且风险较高,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应享受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疆甜菜制糖企业到目前为止均未享受到该政策,主要原因是在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对“糖料植物初加工”描述为“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导致在执行该政策时对我国的制糖行业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因为我国的制糖行业生产的产品均是白糖,没有类似国际上的原糖,在财税[2011]26号文对初加工的范围补充通知中对制糖行业也未进行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文件中对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糖料植物初加工”的工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这恰恰完全符合我国北方甜菜制糖的工艺,在最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国税总局再次明确。

  目前适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按照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等文件执行。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需同时依据所用原材料、加工工序及产成品等环节来判定。实际判定中经常会遇到十分复杂的情形。因此,具体到该个案,需要税务部门具体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再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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