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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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个分公司,按要求所得税汇算在总公司汇算缴纳。请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这些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还是只已分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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