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龙星 / 2015-07-14 浏览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上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 ...
税法规定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筹办费,而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其筹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 ...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有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十年。 ...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实际发生数额据实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额的50%加计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税前计提坏帐准备,对那些应收帐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得税。 ...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部分收入应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如果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
根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条件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的需要以及扩大生产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一是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二是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