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旧城改造搬迁,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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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

  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未发生重置固定资产行为,只是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搬迁、租赁费用,应将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租赁费用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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