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购汇偿还逾期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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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9)10号文的规定,下列资金可以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⑴债务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或通过变卖各种资产、财产等形式获得的人民币收入;

  ⑵债务人通过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获得的除人民币贷款以外的人民币收入;

  ⑶债务人获得的其主办银行在总行批准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收入。

  外汇局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要求贷款银行提供其总行关于统一授信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对该债务人的授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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