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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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中资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由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2)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4)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5)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并将外汇局的批准文件留存备查。

  (7)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为了规避境外的外汇管理或为了合理避税的目的,需以个人或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可持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我国驻外机构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8)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9)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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