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联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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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外汇管理局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核销的有关电子数据,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93)汇管函字第(57)号《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会议纪要》的要求提供给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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