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保组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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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保组织的内容

欧美国家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有自己的自保保险公司或自保集团。行业自保公司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首先在英国兴起,20世纪50年代美国也开始出现了这种专业性自保公司。

行业自保公司一般由其母公司拥有,母公司直接影响并支配其自保公司的运营。自保公司可以直接承保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风险,或者间接地通过为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原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向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保障。较典型的采用行业自保公司的企业或行业有大型石油公司集团等。行业自保公司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较,其优点在于: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对于传统保险市场所不愿承保的风险,也可予以承保;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可降低道德风险。其缺点在于:业务量有限。使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功能;风险品质较差;组织规模较小;财务基础脆弱,因其设立资本较小,同时外来业务少,不易分散经营的风险。

同时,保险的业务组织分为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内部组织可分别按职能、业务、区域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承保部、理赔部、再保险部、代理部、法律部、投资部、会计部、精算和统计部、工程部、其他部门;保险企业的外部组织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财产保险组织采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补在许多国家也存在,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发挥每个保险组织优势互补的功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同时,由于许多国家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兼营的趋势,因此,保险公司也有综合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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