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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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活命钱,只能增值不能贬值或流失。在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市场时,既要考虑到劳动者宏观和长远的利益,又要注意劳动者微观和近期的利益。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在保值增值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妥性的原则。这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可靠性,这也是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首要原则。

2.分散投资的原则。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稳妥与安全,应采取类别分散和区域分散两种投资形式。类别分散是指采取储蓄存款、直接放款、不动产投资和国家债券、企业股票及债券投资等多种营运方式有计划地分散进行投资;区域分散是指在市场上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宜集中于某一地区,以防不测。总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金额不要过分集中,以免意外风险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收益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安全性的前提下,运营能够获取适当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必须要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是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

4.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将投资资产转变为现金的难易程度和速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原则,要求投资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不发生损失或资产转让成本低于资金拆借成本的条件下可以随时变现,以满足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

5.社会性的原则。基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基金来源的特征,在社会保险基金投入市场营运时,在不妨害投资的稳妥性、收益性及流动性原则前提下,应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发挥社会或者经济最大效用的各项事业。

6.合法性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其经办机构依法统筹、统管的,它的运用同样要符合国家有关资金运用的法规和政策,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接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在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投资业务。只有依法投资,才能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未经批准而擅自投放,不仅收不到预期效果,不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而且还有可能扰乱金融市场,有害于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依法投资也是社会保险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稳妥性原则、分散投资原则、收益性原则以及流动性原则,主要是从保证社会社会保险基金在运用中能安全回流,增加收益的角度出发的;而社会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则是从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资金的运用,两者角度不同,但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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