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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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业务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内容规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主要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兼业保险代理人主要从事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及代理收取保险费的业务;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主要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及代理收取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从事代理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的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内容,在我国,兼业代理人及个人代理人在从业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保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及其他保险监管机关认定的有损于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挪用、侵占保险费;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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