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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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不作划分,一切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国王、皇帝手中。资产阶级兴起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要求分享国家权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分权学说。17世纪,英国思想家J.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应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集中于议会,行政权集中于政府。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学说。此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考试五权,主张制定五权宪法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按分权制衡学说建立政治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使三权互相制约,以此维持权力的均衡。社会主义国家提出国家一切权力归人民,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力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的行政机关行使,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它最高行政权力。

内容

包括:

(1)执法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并组织实施。

(2)外交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节,缔结外交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对外宣战媾和。因外交事务关系到国家主权、公民权利等,行政机关行使外交权时需接受立法机关直接监督,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通常要由立法机关批准。

(3)军事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编制、训练、调遣、指挥军队的权力。在总统制国家,由总统统帅三军,在内阁制国家,由内阁统帅三军。

(4)立法参与权。行政机关依法参与立法过程的某些环节,具体指法律公布权和法案创议权。法律公布权,即依法由行政首脑公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总统制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由总统公布。法案创议权,即内阁制国家,议会的法案通常都是由内阁提出,由议会审议通过。

(5)审计权。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审计、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

(6)赦免权。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大赦、特赦、减刑、复议等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有:

(1)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方针、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组织行政实施的权力。

(2)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

(3)领导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监督等工作的权力。

(4)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和决议。

(5)依法组织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公务人员。

(6)领导和管理国防工业,保卫国家安全的权力。

政体不同,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也不同。总统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内阁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或总理大臣;委员制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委员会集体。

特点

主要有:

(1)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权力。

(2)强制性,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强制执行国家的意志,推行政府的政策法令。

(3)普遍约束性。在法定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行政权力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和人员。

(4)国家主权性。依法独立自主地管理内政、外交事务,不受外国干涉。

(5)有限性。它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受到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宪法对行政权力有明确限制,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