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
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
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
海上保险单或运输合同中订明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所适用的法律、惯倒或规则以及结算方式的条文规定。例如,英国保险学会的船舶定期保险单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应按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习惯理算.如同运输合同没...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的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分别按下列原则计算: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扣减额计算。这里需注意的一...
海损理算人是指专门从事共同海损理算的机构或人员。我国进行海损理算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凡是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在中国理算的,均由该理算处进...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是按照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总和来确定的。我国《海商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据以进行理算的理算规则时,则按该理算规则理算。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海商法及有关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G规定:"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以航程终止的时...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先由申请人提出委托,然后由理算人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哪些项目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在此基础上,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和分摊的金额;制...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
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爱琴文化。古希腊南端爱琴海诸岛中间,商船往返频繁。最初船、货为一人所有,后来产生了接受承运业务。当发生航行危险时,抛弃一部分承运货物,以减轻船载,避免船货全部倾复,而后共同承担海损损
共损牺牲根据英国MIA,1906第66条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
船舶因遭受共同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项目,可以根据理算规则受到补偿。船上载运的财产很多,但根据一般理算规则的规定,目前可以受到补偿的,一般只限于船舶(包括机器设备,一些临时购置的财...
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我国的《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
收益人受领寿险死亡保险金的权利,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收益人仍然存活为条件。如果收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没有其他收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是如果收益人与保险人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而言。例如,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死于一次灾难事故。发生共同灾难,可能出现下列三种情形:1.明确知道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2.明确知道两者为...
使用共同责任分摊法,首先是将重复保险部分的承保损失视为共同责任,由保险人均摊,而后超过共同责任部分的承保损失由承担了较高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例如,货主为价值25000元的同一批货物向A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