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品理论的政策争议:以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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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品理论的政策争议:以教育为例

目前理论界对有益品的政策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哪些物品和服务属于有益品?

二是社会成员应如何为得到有益品而付费?

三是国家要如何提供和组织生产,才能让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得到合乎需要的有益品?

有益品应是指社会成员与生俱来有权消费的物品和服务,而不管其是否有能力支付。除基础教育外,基础卫生保健、住房、健康的饮用水、必需的或健康的食物、民族艺术等都属于现代社会的潜在有益品。例如,医疗保险是许多国家卫生保健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医疗保险,许多人将支付不起收费制度下的保健费。不少国家将与健康有关的物品作为有益品,通过政府干预来保证人们身体的健康。

有益品并不一定应该全部免费向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而是指那些没有能力付费的人不应该被排除在外。比如,在美国,必需的食物和基础卫生保健属于有益品,但国家只向穷人提供食物和公共卫生保健,其他人必须通过私人部门购买。同样,在许多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一般都会优先考虑不利地区和群体的义务教育问题。政府也为贫困学生就学提供直接财政援助,如设立政府助学金,免费提供课本和学习用品以及交通、午餐补助等。可见,有益品不同于国防、法律制度和公共秩序等一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因为有益品能够并且经常由私人提供或由私人付费。所以,在确保社会成员能消费有益品的过程中,它并不一定非要由公共部门提供不可。

以学校教育为例: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教育应该限于私人部门,而实证研究却显示,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政府应该提供或补贴教育这种有益的理由是:

(1)教育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

(2)教育具有外部性。

(3)一个好的教育体制是社会繁荣和个人摆脱贫穷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每个家庭都了解这一信息,所以政府应该干预。

(4)每一个人都认为教育很重要,这只是一种反映偏好,父母却可能有让孩子去工作而不是为孩子支付教育开支的市场偏好,而许多孩子的市场偏好可能是玩而不是呆在学校,国家应通过制定义务教育政策,保证每个人的个人行为与其反映偏好一致。

(5)我们除为自己选择教育外,也可能对我们的邻居接受教育有强烈的偏好,如果大多数人都持这一政治立场,国家就可能制定义务教育政策。Dawson(1985)依次对此进行了批判。

公共物品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有人认为教育具有非排他性,如某人接受大学教育后能找到更好更“专业”的工作并使其他人受益,带来经济增长,所以其他人通过交税(即由政府投资教育)为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支付教育成本是公平的。Dawson认为非排他的东西是教育的副产品,而不是教育本身,我们可以轻易将其他人排除在自己注册的计算机学位课程外,比如通过数学入学教育,或通过其他人认为不值得支付的学费,因为其他人可能会更喜欢轻松悠闲,或者认为汽车更好。

同时,外部性也不是由国家提供教育的理由,几乎所有的教育比根本没有受任何教育对经济增长都有一定的外部性,问题是我们很难对这些外部效应的存在进行解释,更难以对其重要性进行测量。如果我为了得到一个高收入的工作而准备一个学位,我并不必为促进了经济增长而受到奖励。就业本身就是一种奖励。如果我们总是使用外部性,它将会被滥用。在亚当,斯密提出来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中,买者与卖者,每一方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创造了市场,使第三方受益,因而刺激了经济增长。如果要保持外部性理论分析的一致性,我们就得奖励从事市场交易的每一个人。Dawson反对政府亲自提供教育,但赞同义务教育体制,他认为,政府担心父母忽略对孩子们的教育,政府该做的并不是一定要亲自提供教育,对教育体制国有化,而是建立义务教育制度要求父母让孩子接受教育。这正如为了确保你的汽车能在高速公路正常运转,国家并不要使发动机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国有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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