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研究的主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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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研究的主要领域

关系契约理论受到了不同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从现有研究来看,关系契约研究主要涉及如下三个方面领域:

表关系契约研究主要领域

|关系契约作为正式契约替代|利用关系契约激励专有性投资|关系契约治理

|代表性研究|Grief(1993)、Johnson(2002)、Wang(2008)|Telser(1980)、MacLeod(1989)、Baker(2002)、Levin(2003)、Plam-beck(2006)|Nevin(1995)、Poppo(2002)、Ferguson(2005)、Grifithf2005)|

|主要研究问题|从社会宏观角度出发,探讨社会、法律制度不健全时关系契约作用|在专有性投资无法经由第三方验证时,利用关系契约激励专有性投资|关系性规则的治理作用,以及关系治理与正式治理关系|

|主要结论|关系契约可作为正式契约替代,但阻碍了社会大市场的形成|只要未来合作价值足够大,可确保关系契约得到执行|则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促进合作过去交易形成的关系性规

|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博弈论,无限重复博弈|实证研究|

|评述|未注意到关系契约相比正式契约的优势|忽视了关系契约中“关系”的作用|关系治理与正式治理关系仍不明确|

1.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时,关系契约可替代正式契约

在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形成,此时交易者之间只能求助于关系契约。Grief等人研究发现,在法律保障不可行时,关系契约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任何一方违约后将破坏彼此的关系并且各方不再能从交易中获益(导致交易的终结),当关系契约嵌入在一个社会网络中时,效果最好,因为同一网络中的其他主体会联合惩罚违约的一方。比较典型的就是中国、东欧在原有的计划经济转型后由于法制建设缺位,关系契约承担了补缺的作用。Johnson发现,在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关系契约是主要的治理契约形式,并且在转换成本较大、契约双方经由过去交易获取了较多对方信息时,关系契约效率优于法律契约。

关系契约会带来锁定效应,交易的双方被限制于一个狭小的圈子内,双方长期合作会形成僵化的思维,降低信息的获取与传播效率,最终妨碍企业创新。并且关系契约会产生进入壁垒,不利于新的竞争者进入,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Wang等提出正式的法律契约固定成本高而边际成本小,而关系契约的固定成本较低而边际成本较高,再增加一个新交易的成本较高。因此,在市场规模较小时,关系契约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是当市场不断扩大时的关系契约应该让位于法律制度。刘仁军也提出关系性企业网络产生于中国独特的家庭文化,是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但伴随着中国的经济转型,企业网络业必须从关系型向契约型转变,实质就是从关系治理向契约治理的转变。

关系契约并不会完全让位于正式的契约治理,即使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欧美发达国家关系契约依然不可或缺,因为诸多情况下法律执行的成本远远超出了关系契约的执行成本。

2.利用关系契约激励专有性投资的研究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如果当事人在交易中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就会被锁定在交易关系中。如果此时不存在一个可以在事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并且交易的细节也不能由第三方验证,专有性投资方就会面临“敲竹杠”(holdup)的风险。也就是说,做出专有性投资的一方,如果预料到自己的投资收益将要被对方分享,并且其不能通过契约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它就会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经济学领域学者们就利用博弈论方法来研究是否存在关系契约能解决此类专有性投资不足问题。

Telser首先证明了在交易双方信息对稼的条件下,即双方对于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完全清楚,只是难以向第三方验证。此时,只要交易双方足够耐心,即陂不存在外在的监督和约束,关系契约也可解决单次交易中的专有性投资不足。Macleod等研究了时称府息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提出可通过两种方式激励代理人进行专有性投资:一是给代理人一个高的固定效率工资,如果发现绩效低于标准即终止合作;二是在每期根据代理人的绩效付给其奖励工资。

Baker等研究发现专有性投资的所有权会影响到关系契约的执行,关系契约效率在资产是一体化还是外包情况存在重大差别,在资产的产出价格经常变化时采用一体化方式较为有效,但一体化情况下的高激励条款通常是不可信的,在非一体化条件下专用资产所有者利益可以得到保证,但是非一体化鼓励其增加产品在替代市场上的价值。因此一体化与否,即专用资产的归属权,将会影响到最优关系契约的维持。

近年来,开始有学者关注不对称信息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如,当事人的类型(能力)为私有信息,绩效取决于主观评价等情况下的关系契约的激励。Levin研究发现关系契约可以很好的解决不对称信息的激励问题,因为关系契约的履行不依赖于完善的绩效评价,而取决于保持合作关系的未来价值大小,即只要双方合作的剩余要足够的大,契约执行就能得到保证。Levin仅仅讨论了单向的信息不对称,即契约的一方拥有私人信息,Plambeck等研究了在双向信息不对称下的关系契约激励问题。假设,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的努力水平决定了新产品的品质,但双方的努力水平均不可观测,并且最终的结果不可衡量。结论显示,最优关系契约具有一种简单形式,在简单最优契约中各方的策略仅于本阶段收益有关。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建设能部分的观测到对方的投人情况,可以提高关系契约的激励效果。

专有性投资激励的研究利用重复博弈方法探讨了关系契约的自我履行条件和契约的执行效率。此类研究把关系契约数量化,推导出各种情况的临界条件,深化了对关系契约的认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上述研究中最优方案的选择都是根据参与者对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得到的,也即现在和合作产生于对未来交易的期望,对交易伙伴的信任是完全基于计算性的信任。这些解释仍然是以理性人和经济效用最大化为基础的。而关系契约的形成维护所需要的“关系”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3.关系契约治理研究

与关系契约激励的研究不同,管理学者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如何实现关系契约的治理作用,学者普遍认为关系治理是通过关系性规则来实现的。企业长期合作中,柔性、团结和信息交换等关系性规则得以建立,柔性可以增强对未来变化的适应性,团结有助于通过相互调整建立双边关系并且采取一致行动。信息共享使得双方愿意分享其有关计划与目标的私有信息,因此,有助于问题解决和相互调整。随着这些规则的建立,交易各方更加关注长期利益,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随着交易的进行和交易各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则会产生相应的互利行为和合作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关系性规则的作用和环境密切相关,因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阶段甚至参与者个体因素不同,起作用的关系性规则也不同。Grifith研究了信息交换,柔性和团结等关系性规则对于全球供应链战略适应(strategicfit)的作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适用的关系性规则不同,在Et本有较多的信息交换可以提高战略适应,而在美国企业中不存在此关系,也就是,当关系型规则与供应链节点企业所处的文化环境相协调时,供应链的绩效最好。邓春平等通过对日离岸软件外包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信任,交流,弹性(调整)三个方面关系规范中,交流对于关系治理最为重要。

关系治理研究中的一个持久的争论就是关系契约治理与正式契约治理相互之间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替代关系,也就是二者是此消彼长的,一方作用的加强意味着另一方作用的削弱。信任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有时比契约和垂直一体化更有效,并且成本更低。过于严格的正式契约表示不信任对方,会对合作产生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契约治理与正式契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契约可以限制交易面临的风险,会促进信任的产生,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信任与合作会促进正式契约的执行效果,关系性规则将解决正式契约的不适应性,使正式契约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此观点,在面临剧烈的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时,明确的契约条款、修改契约和解决矛盾的程序,与灵活持续的关系治理结合使用,会产生更好的交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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