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用于生产的转基因生物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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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首先应当向农业部提出中间试验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每个试验阶段的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

  (4)批件发放。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放上述两个批件。

  申请人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依法向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后续相关进口手续。

  境外公司完成生产性试验,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办理程序同上。

  境外公司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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