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工程施工与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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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施工与环保验收
9.1工程施工
9.1.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9.1.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
9.1.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施工质量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9.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参与设计会审、设备监制、施工质量检查,组织、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试运行,建立设备安装及运行档案。
9.1.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书,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9.1.6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从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1.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管理主要应包括人员、机具、设备、材料、方法和环境等要素。
9.1.8有条件的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期间应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9.2环境保护验收
9.2.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2土建工程验收应按GB50300、GB50202~GB50205及相关验收规范执行。
9.2.3安装工程验收应按GB50231、GB50236、GB50275、HJ/T76、JB/T8471、GB50254~GB50259和安装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2.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行业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9.2.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的规定。
9.2.6建设单位应结合试运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性能测试机构和监测机构,按HJ561要求对焚烧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并提交性能测试报告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9.2.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污染治理设施的自动连续监测及数据传输系统,应与本工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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