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鬼闹判

五鬼闹判,许多小鬼戏弄判官。剧目名。旧时也比喻居上位者被对自己不满或轻蔑的人所戏弄。

五鬼闹判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wǔ guǐ nào pàn
成语简拼
WGNP
感情色彩
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
主谓式成语
常用程度
一般成语
产生年代
当代成语
成语繁体
五鬼鬧判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许多小鬼戏弄判官。剧目名。旧时也比喻居上位者被对自己不满或轻蔑的人所戏弄。

成语用法

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相关成语

成语接龙

五鬼闹判→判若天渊→渊源有自→自暴自弃→弃明投暗→暗室不欺→欺贫爱富→富埒陶白→白兔赤乌→乌衣之游

成语用法

成语示例

(1)惟其中有五鬼闹判一语,不知所出;以问余,亦无以应也。(鲁迅《小说旧闻钞 三保太监西洋记》)

成语造句

(1)草稿本的第三页写着“五鬼闹判”几个大字。

(2)超超写不出成语“五鬼闹判”,导致语文测试只有97分。

(3)武珞路中学分校的顿老师在黑板上写上了成语“五鬼闹判”。

(4)小丁不会写成语“五鬼闹判”的最后一个字。

(5)哲淳大哥哥给嫣蕴和博锐介绍了“五鬼闹判”的历史典故

(6)去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学校的路途中,吉斌大哥哥给荥瑭和依梦讲解了『五鬼闹判』的典故。

(7)这一带没有什么铺户,可是远处的炮声还继续不断,时时的在黑空中射起个双响或五鬼闹判儿。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鲁迅《小说旧闻钞·三保太监西洋记》:『惟其中有五鬼闹判一语,不知所出;以问余,亦无以应也。』

分字解释

五:1、wǔ数目,四加一后所得。2、wǔ我国民族音乐阶上的一级,乐谱上用做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6』。

鬼:guǐ 1、<名>迷信者认为人死后精灵不灭,称之为鬼。《国殇》:『魂魄毅兮为鬼雄。』2、<名>迷信传说中万物的精灵;神灵。《陈涉世家》:『然足下卜之鬼乎?』《石钟山记》:『如猛兽奇鬼,森然欲搏人。』3、<形>隐秘不测。《韩非子·八经》:『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也鬼。』4、<形>机智;狡黠。《南史·茹法珍传》:『左右刀敕之徒,悉号为鬼。』5、<名>星宿名。二十八宿之一。[鬼才] 才气怪谲。[鬼雨] 凄惨的阴雨。

闹:nào 1、<形>喧闹。《答韦中立论师道书》:『而谁敢炫怪于群目,以召闹取怒乎?』2、<形>旺盛;浓重。宋祁《玉楼春》:『绿杨烟外晓云轻,红杏枝头春意闹。』[闹装] 汇聚多种宝物杂缀而成的带子。

判:pàn 1、<动>分;分开。柳宗元《封建论》:『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2、<动>区别;分辨。《庄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3、<动>判决;判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4、<形>分明;清清楚楚。《六国论》:『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判合] 两半相合,配合。[判袂] 别离。[判若云泥] 差别之大犹如天上的云彩和地上的泥土那样距离遥远。比喻事物之间的悬殊差异。也作『判若天渊』。

五:《子集上·二字部》《唐韵》《韵会》疑古切《集韵》《正韵》阮古切,□音午。《增韵》中数也。《易·系辞》天数五,地数五。《书·武成》列爵惟五。《诗·鄘风》良马五之。又格五。《后汉·梁冀传》能挽满,弹棊,格五,六博,蹴鞠,意钱之戏。〈注〉行棊相塞谓之簺,簺有四采,簺白乗[音chéng]五是也。至五即格不得行。又《辛氏三秦记》城南韦杜,去天尺五。又十五夜曰三五。《谢灵运诗》期在三五夕。《崔曙诗》秒冬正三五,日月遥相望。又姓。汉五京。又第五,五鹿,皆复姓。崔曙《早发交崖山还太室作》:仲冬正三五,日月遥相望。

鬼:《亥集上·鬼字部》《唐韵》《集韵》《韵会》□居伟切,音诡。《说文》人所归为鬼。从人,象鬼头。鬼阴气贼害,从厶。《尔雅·释训》鬼之为言归也。《诗·小雅》为鬼为蜮。《礼·礼运》列於鬼神。〈注〉鬼者精魂所归。《列子·天瑞篇》精神离形。各归其真,故谓之鬼。鬼,归也。归其真宅。又《易·既济》高宗伐鬼方。《诗·大雅》覃及鬼方。〈传〉鬼方,远方也。又星名。《史记·天官书》舆鬼鬼祠事,中白者为质。〈注〉舆鬼,五星,其中白者为质。又姓。《前汉·郊祀志》黄帝得宝鼎,冕侯问於鬼臾区。〈注〉黄帝臣也。又国名。《山海经》鬼国在负二之尸北。又乌鬼。《杜甫·遣闷诗》家家养乌鬼。《漫叟诗话》川人家家养猪,每呼猪作乌鬼声,故谓之乌鬼。《梦溪笔谈》夔州图经称,峡中人皆养鸬鷀,以绳系颈使捕鱼,得则倒提出之,谓之乌鬼。《元微之江陵诗》病赛乌称鬼。《自注》南人染病,竞赛乌鬼。又《扬子·方言》虔儇,慧也。自关而东赵魏之间谓之黠。或谓之鬼。

闹:《亥集上·斗字部》《唐韵》奴敎切《集韵》《韵会》女敎切,□音淖。《说文》不静也。《广韵》同□。猥也,扰也。《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以召闹取怒乎。又《白居易·寄翰林学士诗》贵主冠浮动,亲王辔闹装。《薛田诗》九苞绾就佳人髻,三闹装成子弟韀。今京师有闹装带,合衆[音zhòng]宝亲缀而成,故曰闹装。《类篇》或作□。

判:《子集下·刀字部》《唐韵》《集韵》《韵会》《正韵》□普半切,音泮。《说文》分也。从刀,半声。《玉篇》分散也。又《增韵》半也。《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又《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分半而合者,故书判为辨。又《前汉·翟方进传》天地判合。〈注〉师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断也。《唐书·选举志》试身言书判。又《韵会》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妇。《仪礼·丧服礼》夫妻牉合。又通作泮。《史记·陆贾传》自天地剖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