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方面制定和实施了哪些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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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基本改变了“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我省相关配套政策均已出台,可以说,基本药物制度很好地起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破墙锤”、“破窗石”、“破冰船”作用,共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局面进一步形成。

  一是财政补偿政策积极跟进。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2009〕247号)及《关于预拨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助资金和村卫生室运行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3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明确了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其经常性收支按“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管理;建设发展支出按“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管理。省财政安排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助资金6800多万元、村卫生室建设资金4000多万元已全部按70%比例转移支付到位。各市和县级财政都采取预拨与结算相结合的方式,落实了财政补助资金。各实施县积极预算和预拨财政经费,到10月底已累计下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5.96亿元,基本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是医保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报销的支持力度。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进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并按甲类药管理。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比目录外药品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以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倡导使用基本药物,降低群众医疗费用。

  三是加快推进定性定编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和《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明确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每万人服务人口以13-15名的编制标准配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各地按照省编办的部署,首批实施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了定性核编工作,为稳定和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奠定基础。

  四是积极推动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省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制定了与基本药物制度相适应、以公益性为导向、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绩效工资制度,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8号),为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做好了准备,从政策上确保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运行。

  五是推进了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进程。原先已经将乡镇卫生院改制的地方,认真开展了再改制研究与方案制定。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政策落实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新的形势下,相关县的领导也进一步认识到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重要性,同时,举办者也有退出经营的愿望。如杭州市余杭区抓住机遇,做好经营管理者的思想工作,将已经改制的、符合区域规划的乡镇卫生院全部重新改为由政府举办。同时,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管理也在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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