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 / 2016-03-04 浏览
不可以,必须是一些小伤小病或已确诊的慢性疾病。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己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此外,它们无“OTC”标识。 ...
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方药,其相应的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
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指出: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形式。 ...
除原规定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外,目前又增加粉针剂与大输液两大类药品。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九条指出: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指出: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条指出: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必须将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即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宣传。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
三个试点地区是:深圳市、无锡市、绵阳市 七个试点药店是: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哈尔滨市药材公司,北京白塔寺药店,北京市医药经济技术经营公司大药房,南京医药百信药房,广州采芝林药店,广州健民药店。 ...
试点药店先行一步,于1999年12月10日开始率先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柜摆放,分类销售,并配备了驻店药师。2000年4月1日起全国所有零售药店都要实行分类管理。但目前仅规定粉针剂和大输液类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其余处方药暂不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