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东;水产用药应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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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业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鱼药使用问题相当突出,一些高毒、高残留鱼药,如孔雀石绿、呋喃丹等鱼药毒性大,容易在体内积聚,导致水产品药物残留高,影响了水产品品质,食用安全及人们身心健康,使水产品闻起来有“煤油”“牛屎”等异味,影响了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鱼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鱼药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鱼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生产和销售)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使用(研制和生产)“三效”(高效、长效、速效)和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食用鱼上市前应该有相应的休药期。

7、水产饲料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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