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

以立法手段防止在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植物病原物、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障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林生产的安全和农产品贸易的信誉。一般由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专门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或过境)以及在国内运输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发现带有有害生物时,即采取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等安全措施。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又与植物保护的其他各类防治措施不同。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所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因而,一些国家常把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并列。同时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往往在国际文献上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等当做植物检疫的同义词使用。

起源与发展

植物检疫的传统概念,是从预防医学借用的。“检疫”(quarantine)一词的拉丁原文为quadra-ginta,本意是40天。1403年威尼斯共和国规定来自鼠疫流行地区的抵港船只必须滞留停泊40天,在此期间对船上全部人员进行强制隔离,以便使疾病通过潜伏期而得以表露,无病者才允许登陆。后quarantine就成为检疫的同义语。

在农业上,防止病虫害传播的早期法规是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为了控制小麦秆锈病流行而提出的有关铲除小檗(小麦秆锈病菌的转主寄主)并禁止其输入的法令。19世纪40~70年代,由于一系列灾难性病虫的远距离传播,造成爱尔兰马铃薯晚疫病的大流行,葡萄白粉病、葡萄根瘤蚜和葡萄黑腐病的相继发生,以及为害柑橘的吹绵蚧澳大利亚传入西欧等,逐渐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采用检疫措施以保护农业。1873年德国明令禁止美国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以防止毁灭性的马铃薯甲虫传入。1877年英国也为此而颁布了禁令。随后,欧洲、美洲、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纷纷制定植物检疫法令,并成立了相应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的植物检疫法规。

检疫法规的制订与实施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这些有害生物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自然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的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除国家制订的法规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检疫法规,有综合的和单项的两种形式。

检疫对象的确定

属国内未曾发生或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为害较大而目前又难于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等,应确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是总的列出统一名单,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检疫检验

按检验的场所和方法可分为:

(1)入境口岸检验。即对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在到达进口港后进行检验或抽样检验

(2)原产地田间检验。即在产地植物生长期间的预检,比入境时检验更能有效地制止危险病、虫、杂草的传播,是检验病毒和其他休眠材料的重要方法。但对某些隐性无症状的病毒侵染则不易检出。

(3)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主要用于检验进口的植物种质材料。方法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观察,从而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并取得不带有害生物的种子。

检疫处理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禁止入境或限制进口。在进口的植物或其产品中,经检验发现有法规禁运的有害生物时,应拒绝入境或退货,或就地销毁。有的则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口岸入境等。

(2)消毒除害处理。对休眠期或生长期的植物材料,到达口岸时用农药进行化学处理或热处理。

(3)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的用途。对于发现疫情的植物材料,可改变原订的用途计划,如将原计划用于播种的材料在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加工食用,或改变原定的种植地区等。

(4)铲除受害植物,消灭初发疫源地。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后,在其未广泛传播之前,就将已入侵地区划为“疫区”严密封锁,是检疫处理中的最后保证措施。

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根本性措施。

中国植物检疫概况

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原实业部商品检验局曾制订“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于1934年10月公布实行,但仅在上海、广州等少数口岸执行。1949年以后,在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局下设置了植物检疫机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植物检疫制度,颁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并陆续在全国海陆口岸开展对外植物检疫工作;国内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管理。1965年起,对外检疫和国内检疫统由农业部管理。1966年颁发了“执行对外检疫的几项规定”和对外检疫对象名单,相继制订了“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并在各重要口岸陆续建立了动植物检疫所。80年代初原农牧渔业部专门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截至1986年,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已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40余处,在大多数省的省会和自治区首府设立了植物检疫站近20处,县以上的国内检疫机构1600余处。1978年还重新建立了植物检疫实验所。经1986年1月修订的中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包括菜豆象等害虫28种、松材线虫等线虫 6种、栎枯萎病等病原真菌15种、梨火疫病等病原细菌3种、可可肿枝病等病毒类病原物6种,以及五角菟丝子等杂草 3种。同时还首次公布了包括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种薯等 6类植物在内的禁止进口的植物名单。中国自50年代以来曾先后与捷克斯洛伐克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台湾省的植物检疫工作仍隶属于台湾当地的商品检验局系统,并在高雄、基隆、新竹、花莲、台中和台南等地设有分局办理进出口植物检疫和产地检疫业务。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