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标准

国家为保护居民生活条件和健康而规定的环境中有害因素的限量(最高容许浓度或剂量),以及为实现这些限量而规定的相应措施和要求的技术法规。环境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评价和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保护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重要手段。从20世纪初起,一些国家陆续颁布了保护大气、土地、水利资源的法律,并把保护环境列入宪法,以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和保障人群健康。20年代美国最先提出饮用水标准;30年代苏联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刺激性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颁发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规模,把工业进行分类,规定出相应的卫生防护带的标准;40年代有的学者系统地提出观察大气污染物危害的指标及其研究方法;70年代开始制订土壤卫生标准。中国在1956年制定《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和《饮用水水质标准》,1962年正式公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而形成环境卫生标准的体系。随着人群健康材料的积累和工艺技术的进步,曾对以上标准作过多次修订。1973年又颁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制定原则和要求

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是以剂量-反应关系为依据的,一般用“最高容许浓度”来表示。最高容许浓度是指环境中的化学物质短期或终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而不会引起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患(包括潜在的、暂时的和代偿的);或者以现有的检查方法,在近期或远期、在当代或后代查不出超过生理适应性反应变化的限量。在制订标准时,具体的原则和要求是:

(1)环境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在长期、反复、多种途径和混合作用下,都应低于对人群(包括老、幼、病、弱)的急性和慢性作用的阈浓度或阈下浓度,不会导致发生以大气、水作为媒介的疾病。

(2)保证环境介质感官性状良好,应无异色、异味、异臭,对眼结膜、呼吸道粘膜、皮肤无刺激和致敏作用。

(3)污染物在扩散的范围内,应低于阈浓度,即不影响居民生活卫生条件、家具物品、房屋建筑和动植物等,不使人群患病率升高。

(4)不降低居住区的大气透明度、紫外线强度和日光强度。

(5)对人类不产生致畸、致突变、致癌和影响生育繁殖功能等远期效应。

制定方法

目前各国制订的环境卫生标准,一般是从致病效应出发,以亚临床的生理、生化反应和功能障碍为指标,通过对工业中毒病例的调查、观察,对“志愿者”的实验、法医检验、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从高剂量向低剂量推算,找出早期病态的最低生物有效剂量,进而提出环境质量的安全浓度。但有的学者认为处于耐受、代偿状态而暂时没有表现出临床症状的人,不能看成是健康者,应当看作处在“疾病”的早期阶段。因此,他们认为应对接触者和实验动物,采用行为、神经生理和其他灵敏指标进行调查和研究,由低剂量向高剂量进行观察,以查找从适应转向耐受的最低有效剂量水平(阈剂量)。

在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时要用环境毒理学和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等方法,从多方面选取最敏感的观察指标,求出对人体的阈剂量,按照“最敏感”的原则,选择最低的阈浓度或阈下浓度作为提出最高容许浓度的基础。主要方法有:

环境毒理学方法

急性毒性试验是根据实验动物死亡、昏倒、麻醉等指标来测定毒物的毒性大小,以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来表示。慢性毒性试验是模拟人类接触某种有害物质的实际条件,测定此种物质对整体作用的阈浓度(剂量)或阈下浓度(剂量)。阈浓度是指可以引起整个机体或机体中的较重要的器官、系统的功能状态变化的最低浓度。测定的阈浓度或阈下浓度是提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基本参数。这种生物模拟实验结果提出的环境介质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只能作为试行值,还须经过试用、观察和修订,才能适用于人群。从预防医学观点出发,只研究对健康有明显损害作用的一般中毒指标是不够的。以往的环境毒理学着重于实验动物的生理、生化、组织病理等方面的变化,即使消耗大量动物和进行长时间的慢性试验,对于化学物质的致畸、致突变和致癌作用的远期危害性,往往仍不能提出充分的论据。因此,必须借助遗传毒理学的方法(如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基因突变试验等),才能提出更可靠的定量限制标准。

人体感觉作用和负荷测定法

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在对人体无损害的原则下,某些受试物的刺激作用和臭气、味道等,可通过人体的感官测定。人体与某些化学物质接触,可产生反射性和感官性反应。反射性试验常用于确定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感官性试验常用于确定水中化学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而人体负荷的测定是直接对血、尿、唾液、粪便、毛发、指甲、乳汁、脂肪等生物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含量的测定与同种物质在环境中所存在的量进行相关性分析作出的。据此提出的环境卫生标准较为可靠。但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如刺激粘膜、腐蚀皮肤的卤素、酸类或进入人体内不溶解、不吸收的二氧化硅等物质在人体内的负荷量,就难以测定。

环境流行病学方法

动物实验虽然能严格控制条件并可以重复进行,但由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有许多因素在实验条件下还无法模拟,同时人和动物的感受性也不尽一致,因此,通过动物实验获得的阈浓度等,还须对接触的人群进行环境流行病学的动态观察,以验证动物实验的结果。

环境生态学方法

污染物进入土壤和水体后,在微生物参与下进行生物氧化而得到净化;但是有些污染物能抑制或者杀灭这些微生物,阻碍生物氧化过程的正常进行。为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而提出的环境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或剂量,必须低于可以影响生态系统的阈浓度。

数学计算法

为缩短环境毒理学的研究周期,寻找快速确定化学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方法而产生的。近年来,通过卫生实践和毒理资料的分析,发现某些污染物的环境卫生标准与这些物质的急性毒性、分子结构、某些理化参数、感官性状等之间具有相关性,从而提出了确定最高容许浓度的一系列数学方程式。但是在这种计算公式中没有包括污染物的致畸、致突变和致癌等方面的作用,所以仍处于探索阶段。

种类

按照对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的要求和用途,环境卫生标准主要可分为:

大气质量标准

如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为居住区的大气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受生产周期、气象条件等的影响,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而污染物对人群的危害性与污染物接触时间及浓度有关,因此,一般有“一次最高容许浓度”和“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两种规定。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是对具有刺激性和致敏性等的急性毒作用为主的有害物质规定的短时间(15~20分钟)接触的上限值(毫克/米3)。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是对具有全身性作用的蓄积性和慢性以及远期效应为主的有害物质规定的日平均上限值(毫克/米3或微克/米3)。

水质标准

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如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属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它规定取水点的水质在任何情况下采样测定时,都不得超过的上限值(毫克/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维持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对必需的和非必需的或有害的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制水过程中投加物质含量以及细菌学指标等所作的规定。

土壤卫生标准

这种标准的制订原则、方法与地面水、大气、食物残留量标准不同。它不是直接以土壤表面污染容许剂量为基础,而是按照在不易分解而有蓄积性的毒物(如重金属、农药等)污染的土壤上种植的农作物中容许残留量反推计算而求得的。

放射防护标准

以特定的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依据,规定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在水体和大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总摄入量

目前各国的环境卫生标准,都是按照不同的环境介质分别制订的。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某些化学物质(如农药等)的广泛应用,在局部地区或工厂周围地区,同一种物质可能通过空气、水、土壤、食物或职业环境等不同途径同时侵入人体,在体内积累,加重其危害性。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建议按照总摄入量概念规定每日容许摄入量 (ADI)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所谓每日容许摄入量是指在人的一生中,每日通过各种途径,摄入某种物质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已知的任何不良影响的剂量,用每公斤体重摄入的毫克数表示。也可按成年人平均体重60公斤,将每日容许摄入量换算成为每人每日由各种途径分别容许摄入的量,以毫克数表示。可按下式计算:

ADI=D1+D2+D3+……式中ADI为每日容许摄入量(毫克);D1为每日容许通过食物进入人体的重量(毫克);D2为每日容许通过饮水进入人体的重量(毫克);D3为每日容许通过空气进入人体的重量(毫克)。

以农药为例,通过大量的调查表明,随着食物、水和空气每日进入人体的农药总量的分配百分比,对有机氯农药一般按93%、6%和1%计算;对有机磷农药按84%、10%和6%计算。成年人体重按60公斤,每日需食物(包括蔬菜)1公斤、水 3升和空气12米3计算。按上述公式可计算出农药在大气、水、食物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和残留量。

关于不同种污染物的联合作用(见化学物质联合作用)的标准,有些国家也在研究。